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编辑:苏慕 | 发布时间:2024-05-26 04:41:47| 浏览:4048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1、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2020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降为1%延续至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因疫情影响,企业受到了不少的损失,国家税务局也出台了不少的优惠扶植政策,之前发公告2020.3.1-2020.5.31小规。
4、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5、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湖北以外的企业3%降为1%持续到2020年年底了。今年大量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本身发展受影响的情况。
7、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8、可以继续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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