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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多报合一改革,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编辑:宋凝然 | 发布时间:2024-05-30 20:28:44| 浏览:3878
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多报合一改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工商总局、海关总署3月22日···

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多报合一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工商总局、海关总署3月22日发出通知,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通知指出,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工商(含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新增的海关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通知说,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每年由海关总署向工商总局提供,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由工商总局向海关总署推送共享。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通知指出,2019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至8月31日。截至8月31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多报合一”年报前已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的除外),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从2019年度开始,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通知说,2019年度是海关管理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公示系统调整与正在进行的工商企业年报时间重合,各地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下发的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2019年5月1日起海关管理企业能够按调整后的年报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为做好公示系统调整工作,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海关管理企业暂停通过公示系统年报。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应当在2019年5月1日后通过公示系统补报海关年报事项。未补报海关年报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事由。海关管理企业补报2019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海关年报事项。


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多报合一改革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1、海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海关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海关政府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第六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海关在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2、海关数据是公开的。海关进出口数据是属于公开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海关进出口数据是指记录了各国之间商品进入和离开的统计数据,包括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贸易方、贸易方式等信息。对于外贸企业而言,海关进出口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市场需求、找到目标客户、制定合理。

3、爬取海关公开数据不违法。海关公开数据是指海关部门依法向公众公开的相关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都是非敏感的、无限制的信息,可以被公众自由获取和使用,因此,你要获取海关公开数据,并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这些数据,是不违法的。海关公开数据包括与海关工作相关的各种统计数据、贸易数据、报关单信息等,旨在提供。

4、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

5、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地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功能一:单一企业公示信息凭借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该企业的信用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信用等级、行政处罚信息、下级单位信息、海关注册编码信息等。

6、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7、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

8、企业连续2年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以5000元罚款。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年报信息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营业执照无年报,情节不严重的,不处罚款,但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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