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续办,还能新办网络视听许可证吗
编辑:史夏 | 发布时间:2024-05-07 23:59:55| 浏览:5841
福建省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续办,还能新办网络视听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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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全省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续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文件精神,现就本省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下称“许可证”)换证续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续办对象
本省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不含省属机构以及民营机构)。
二、申报材料
(一)持证机构换证书面报告一式3份。报告需说明各单位所属平台(网站或APP)近3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运营状况,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建设,安全播出,节目制作、传播、规划、备案等制度执行情况,网站审核员配备及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情况,有无违法违规和整改落实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许可证》业务范围违规传播的情况,如有,是否立即整改;需补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内容。
(二)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一式3份(详见附件1)。
(三)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3份。
(四)如需变更《许可证》法人、域名、开办单位、播出名称、地址的,请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域名注册证书等),并在书面报告和《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说明。其他增项和变更事宜请与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沟通后,再视情专项书面报送。
(五)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一式3份(详见附件2)。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局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市、县新闻单位《许可证》换证续办工作,负责汇总辖区内持证机构的申报材料,并于2023年12月12日前寄送至省局行政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省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肖洁玲收,联系电话:0591-88116506)。
(二)各设区市局要指导督促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节目报备、重要节目播出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后续监管。
附件: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单位信息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11月14日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适用行业
1、网络直播平台:如直播带货、娱乐直播、体育直播等。
2、视频点播平台:提供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视频内容的点播服务。
3、网络电视平台:通过互联网传输电视节目,提供在线电视观看服务。
4、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对各类视听节目进行集成、编排和运营,提供个性化推荐、专题制作等服务。
5、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提供短视频内容的创作、发布和分享服务。
6、音频直播平台:如网络电台、音频APP等,提供音频直播、点播等服务。
7、教育类视听平台:提供在线教育、课程直播、教学资源等教育类视听服务。
8、企业内宣平台:为企业内部提供资讯、培训、活动等视听内容传播服务。
9、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机构需要办理。
10、各类新闻网站、资讯平台:传播新闻、时事评论、专题报道等视听内容。
11、特定行业专属视听平台:如金融、医疗、法律等行业,提供专业性视听内容服务。
三、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申请其他条件参考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7、拥有与业务规模适应的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8、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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