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税务部门支持疫情防控 有关纳税申报可适度延期,疫情税收政策延续
编辑:周颖 | 发布时间:2024-05-16 13:10:44| 浏览:4053
甘肃税务部门支持疫情防控 有关纳税申报可适度延期
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获悉,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税,甘肃省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3天至10月29日,因疫情影响29日前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据了解,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原定于26日截止,逾期须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同时相关记录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甘肃省税务部门决定,将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29日,因疫情影响29日前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并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疫情税收政策延续
1、疫情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所有单独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日,暂停预缴增值税的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
2、2022年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对于小微企业来说,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利好的,对于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2022年明确,全年一次性获得的奖金还是实施按月单独计税。
3、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
4、捐赠的税收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捐赠的税收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
7、九、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十、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
8、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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