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解读,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编辑:朱奕黛 | 发布时间:2024-05-22 13:57:12| 浏览:6752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解读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解读最新版本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帮助读者了解其背景和目的,理解相关条款和规定,分析亮点,并通过应用实例说明该条例的实用性。
一、背景和目的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理和控制,保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平衡。该条例规定了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管等环节,为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相关条款
申请条件: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等。
审核发放: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监管与处罚: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管,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变更注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进行换证或注销。若发生企业关停、搬迁、重组等变更情况,也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三、亮点分析
新加入内容:最新版本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增加了对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重点污染物的管控要求,进一步扩大了管理范围。
修改的条款:针对之前版本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新版本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例如,简化了申请材料、优化了审核流程、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四、应用实例
某市一家纸制品生产企业,在最新版本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后,积极申请并获得了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该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管,实现了达标排放。但是,在企业关停重组过程中,未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导致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罚。该案例提醒我们,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至关重要,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1、19、《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20、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
2、第七条 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排污许可。
3、第七条 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排污许可。
4、第十七条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决定是否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定后,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持临。
5、法律主观: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6、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
7、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8、《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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