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条件介绍,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成岚 | 发布时间:2024-06-01 06:02:53| 浏览:4743
批发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条件介绍
批发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条件介绍
批发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条件介绍,是本文主要内容。通过下文您将了解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业务的经营者,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每年需要年检,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续期。更多办理知识见下文。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概述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图书出版物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的经营者,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批发”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01、“批发”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02、“批发”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5)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零售”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01、“零售”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02、“零售”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备注:因各地政策不同,办理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01、申请:申请人需备齐资料后,向当地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
02、受理: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登记,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03、审查:受理后,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决定;
04、颁证: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颁发证件;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本篇批发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条件介绍介绍完了。如果您还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问题或想办理,请联系企铭星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18519382458。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建立全国统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发行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发行业务及监督管理。出版物的出租、散发、附送等行为,。
2、第七条 集体和个体的书店,应向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并按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向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文化行政管理费;个体书店,还应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纳个体商户管理费。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违反本办法第。
3、批发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区域内向出版物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邮购是通过邮送方式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投递是指将出版物递送至用户或读者的经营行为。 新闻出版署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负责全国出版物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发行的全部出版物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
5、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建立全国统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发行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颁发实施。共计五章三十三条。
6、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主管单位;(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四)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
7、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等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二)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三)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
8、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图书报刊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图书报刊市场,是指批发、零售、出租图书、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年历画、门画、图片等出版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图书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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