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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电局印发: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表两级”审批改革的通知》

编辑:潘茹 | 发布时间:2024-05-07 22:39:10| 浏览:4986
福建广电局印发: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表两级”审批改革的通知》,一、关于《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福建广电局印发: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表两级”审批改革的通知》

  一、关于《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于2023年12月4日印发了《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广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因此,省广电局及时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制定了该《通知》。

  2、《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19号)等要求,在开展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公布了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其中,《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广播电视台建设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新广〔2014〕121号)等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闽新广〔2016〕284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4、《通知》中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何原因废止?

  《通知》中废止了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闽新广〔2016〕284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领域涉医广告管理的通知》(闽新广〔2017〕491号)、《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表两级”审批改革的通知》(闽广〔2020〕211号)等,系因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主要内容已实际失效等原因予以废止。

  二、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资质全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审批机构:省级广播局,广播电视总局

  审核时间:20-40工作日

  年检要求:每年1-3月

  有效期限:2年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4、公司章程;

  5、少于三名从事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和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证书)等材料、五名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编、导、摄灯、剪、服、化、道等)。

  综上所述,本篇内容介绍了福建广电局印发: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表两级”审批改革的通知》的文章。如果您还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问题或想办理,请点击文章尾部或右侧“在线客服”与我们联系。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1851938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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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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