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建筑债务受偿顺序规定
编辑:吕乐婷 | 发布时间:2024-06-26 20:44:24| 浏览:3775
建筑企业债权债务清理
建筑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其他主体发生债权债务等问题纠纷。面对这些问题,企业管理者应做好清理工作。据企铭星观察,当一个企业的债权债务出了问题,会产生很大的麻烦,如造成债权难以回收等现象。
建筑企业面对债权债务问题,可参考以下分析:
一、债权债务——复杂的系统问题
当建筑企业费尽心思清理由债权回收带来的难度大、周期长、坏账率高等问题时,仿佛陷入一种怪圈,越清理越多。而造成债权难以回收的现象,主要存在6方面问题:
1、在经营环节中,客户选择存在失误,且错误估计了客户的还款能力
2、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忽略了法律上的关键问题,处于事实上的被动
3、疏于债权管理,催讨不力
4、清收债权方法不科学,未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5、以继续合作为主,暂搁置债权,导致其积累地越来越多
6、不能及时防范债权风险
二、各种拖欠模式分析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因其产生的现象可分为以下四类:
1、建筑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迫使建筑公司低身价合作,在资金占用等方面作出不合理约定,从而合法拖延付款时间。
2、以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诱饵,拖延先期交易的付款,使其不敢贸然催款。
3、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推卸付款责任,如各种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付款手续、时间。
4、以善意欺骗手段,均不兑现多次承诺付款,虽态度诚恳,但其行为恶劣
三、拖欠问题预防措施
1、对比较重要的客户,进行定期资信评价,预估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需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或保证措施,避免债权落空。
2、关注客户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随时评价其风险指数,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尽快采取相关诉讼措施。
3、对于采用引诱而先期交易的客户,应辨别其真实目的,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应与其据理力争,避免扩大损失。
4、针对故意制造麻烦的客户,应注意保存各项交易凭据,避免处于劣势地位,有理说不清。
5、应采取有效手段尽快清理那些善意花言巧语骗取信任的客户。
四、加强企业自身管理结构
1、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客户资信评估,同时要加强交易过程中的管控,保存各种交易资料。
2、随时更新已建立的客户档案,定期评价其履约能力和风险系数,并尽可能借助各种渠道关注其经营变化。
3、成立专门管理债权机构,严格分类债权并实行专人催收,随时收集诉讼所需的证据或有效信息。
4、加强企业内部沟通交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坚持预防为主,避免债权清理朝着不可预期方向发展。
五、充分重视律师作用
有关建筑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等问题,相关专业律师凭借其自身优势,对其有者独特视角和理解,建筑企业可通过与其交谈,选择一种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管理模式,避免急于求成。
建筑债务受偿顺序规定
1、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权人外,还存在其他权利主体。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
2、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权人外,还存在其他权利主体。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
3、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权人外,还存在其他权利主体。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
4、另外,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三是受偿范围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
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也规定,承揽人对承揽的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进行建造或重大修缮时,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的不动产享有法定抵押权。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一)与一般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一般而言,在同一个不动产上有数个一般抵押权并存时,其优先次序依登记之先后。
6、《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
7、关于最新的优先受偿权顺序,法律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
8、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如何实现应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位;2、参加破产的费用应放在第二位;3、破产费用应在第三顺序位;4、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应放在第四顺序位。二、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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