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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编辑:杜诗 | 发布时间:2024-05-31 11:41:10| 浏览:357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住建法律小编根据2015年5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住建法律小编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整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

2、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自2022年以来,全国已有超40个城市放松房地产调控政策。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

3、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

5、16条支持房地产的政策 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六条措施,明确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量非常大! 划重点: 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

6、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房产和地产的总称,也叫“不动产”。房地产的形态:单纯的土地;2、单纯的房屋;3、土地和房屋的综合体。房产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地产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房地产是土地附在土地上不可分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可分离的物质及其权利构成的财产。(构筑物是指不能进入的建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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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地产会计》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丛书》中的一部书,自1994年出版发行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厚爱,于是有了2000年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2008年第四版的诞生,又有了今天第五版的问世。2006年2月以来,财政部陆续颁发了与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并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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